網友咨詢:
《廣東省2021年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要求“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項目”。
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有關標準:《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30981-2020)《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24409-2020)《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 -2020)。
石油化工類的擴建項目(造紙助劑:羧基丁苯膠乳、苯丙膠乳)主要原料為高純度的苯乙烯、1,3丁二烯等,不屬于以上國家標準包括的行業,擴建是否屬于禁止建設的項目?
替代方案論證是否必要?
回復:
您好。
對于高VOCs含量的認定,國家有相關標準明確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尚無國家相關標準的,我省主要參照深圳市《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物)規例》或其他省市相關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標準執行。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國家未明確相關標準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是我省“十四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涉VOCs排放企業應嚴格執行《廣東省2021年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關要求。
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應盡量壓減其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量,并選擇適宜高效治理設施做好VOCs收集和處置工作。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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