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你好!A公司原項目為飼料生產項目,配套使用2臺生物質成型燃料蒸汽鍋爐,項目整體已完成環保驗收工作,在2020年6月A公司申報了2臺鍋爐技改項目環評報告表,將2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技改為生物質氣化鍋爐,并取得環評批復,鍋爐技改項目現正在辦理環保驗收工作,由于經營問題,A公司在2020年12月將2臺生物質氣化鍋爐變賣給B公司,2臺鍋爐由B公司運營并供應蒸汽給A公司飼料項目進行生產,請問在鍋爐不變的情況下,B公司能否直接使用原A公司鍋爐技改項目環評報告進行經營并申報國家排污許可證?
回復:
您好!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變化,僅經營主體的變更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對項目的環保要求仍按原環評文件及其批復的要求執行,并按規定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等。
具體請徑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咨詢。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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