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
再次復査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請問計罰日數是否為,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到主管部門復查發現無違法行為之日止?
回復:
您好,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十七條 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
如9月1日發現違法排污,9月3日出具責令改正決定書,9月10日對1日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9月20日復查發現仍在違法排污,則計罰日數為4日至20日,共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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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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