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A企業的建設項目已辦理環保審批并取得批復函,但在開工建設后(未辦理驗收),A企業將該建設項目出售給B企業進行建設,但生產規模、設備、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變,是否需要辦理轉名轉法人手續才能沿用原環評批復?
以購買的名義是否可以沿用原環評批復,還是購買名義只能重新辦理環評手續?
回復:
您好!
若僅運營單位變更,建設項目的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均未發生變動,則無需重新環評,但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信息,并在驗收文件中予以說明。
具體請徑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