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第五章第三節中的“大力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產品 VOCs含量限值質量標準,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
”
提問:①請問如何定義“高VOCs含量”?
②對于符合《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30981-2020)、《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 T 38597-2020)、《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中溶劑型VOCs含量限值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是否還可以使用?
③若本條款是禁止所有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的使用,那對于部分因行業特殊性無法使用水性涂料油墨的項目,如何落地廣東省,如何辦理環評?
回復:
您好。
1、目前國家已出臺《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建議按照國家標準執行,符合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的,不屬于高揮發性有機物范疇。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國家未明確相關標準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2、企業生產和使用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VOCs物料應符合國家《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
3、確實無法替代的,可通過召開相關專家會論證,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實施,并加強收集和治理。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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