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轄區內一鎮級生活污水處理廠取得了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自行監測部分寫明了部分污染物需采取自動監測設備開展監測,但該廠目前仍未進行聯網。
在該廠不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的情況下,是否違反了《排污許可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可以依據《排污許可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其進行聯網。
另,個人對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涉事廠的實際情況,理解為:雖該廠為簡化管理,但在部分中自行監測部分要求其安裝在線,該廠不進行聯網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第十九條中“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的要求。
上述理解是否合理、合法。
還望省廳領導不吝賜教,十分感謝!
回復:
您好!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非重點排污單位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疑問的回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
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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