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紡織印染企業中的印染廢水經廠區的污水站預處理后,通過專門的管道排到污水處理公司處理,由于生產需要,所產生的生產廢水超過環評及批復的生產廢水排放量,但廢水污染物不存在超標超量排放。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涉及處罰,如有涉及處罰,請問處罰條款是根據哪些條款?
回復:
您好!如排放的水污染物為重點水污染物,且根據水量及濃度計算,排放水污染物總量超過環評及批復限制,則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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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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