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根據《廣東省2021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VOCs產品源頭替代工程。
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和生產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
對于沒有相關VOCs含量限值標準的原輔材料,如何界定屬于高VOCs物料?
對于這類原料,是否VOCs含量超過10%都界定為高VOCs物料或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回復:
您好,對于高VOCs含量的認定,我省主要參照深圳市《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香港《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物)規例》或其他省市相關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標準執行。
目前國家已出臺《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 T 38597-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建議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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