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實驗室工作,去年年底臨危受命負責公司危廢管理工作,小白一個。公司去年底拿到了環評審批意見,現改建中,還未驗收。
公司有產生危廢,此次環評報表中的廢土壤的代碼是900-042-49,指突發性污染事故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清理產生的廢物,環評中預估處理量為30噸。然而公司的廢土并不是突發性的事故產生的,而是場地調查或是化工、農藥廠等搬遷后的受污染的場地的土壤居多,是經過化學分析檢測后產生的廢土。我個人覺得是900-047-49比較符合,900-047-49指研究、開發和教學活動中,化學和生物實驗室產生的廢物(不包括HW03、900-999-49),但是環評中預估處理量才1噸,公司廢土年產生量應該有30噸左右。現在有比較混亂的局面,我的前輩簽訂了兩家合作的危廢處置公司,與A公司的合同和備案里廢土代碼是900-047-49,與B公司的代碼是900-042-49。
1如果以與實際定義比較符合的900-047-49為準的話,廢土實際產生量就與環評量相差太大了,該怎么辦?
2如果就以環評中廢土代碼900-042-49為準,那么我們的產生量是符合環評量的。但是環保局來查的時候會查出我們的廢土不符合900-042-49的定義內容嗎?會處罰嗎?
3同種危廢在不同的危廢處置公司的危廢代碼是不一樣的嗎?
4會不會是環評人員在做環評時把我們廢土的定義搞錯了?所以代碼就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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