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您好!請問:儲存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固化鰲合后的飛灰(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中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要求)是否應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回復:
您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屬于危險廢物,代碼772-002-18。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6.2規定,除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置后產生的固體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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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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