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尊敬的環保專家:
根據廣東省《橡膠和塑料制品業VOCs治理指引》,第51,52條治理要求,在引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8722-2019)的前提下,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時,需建設VOCs處理設施且處理效率≥80%;b)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點NMHC的小時平均濃度值不超過6 mg/m3,任意一次濃度值不超過20 mg/m3。
我的個人理解為,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時,是無需建設VOC處理設施的。
請問這個理解正確嗎?
盼復!謝謝!
回復:
您好,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
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廳互動交流 回復時間:2022-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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