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現有位于鶴山市的A企業,已按照規定辦理了環評、排污許可等手續,現在該企業擬整體轉讓給B企業,轉讓后A企業執照注銷,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均不改變,僅經營主體發生變化,根據省廳2019年以及2020年類似轉讓項目的回復“建設項目僅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無需重新報批環評、環保驗收手續”,僅需B公司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請問:1、現在這些回復是否仍然有效?
2、如果有效的話,其他的轉讓手續合理合法情況下,這種環保手續的轉讓,我司需要向原環評審批部門提交變更申請資料進行確認或申請批準嗎?
或是否還有其他類似手續需要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
回復:
您好!
若僅運營單位變更,建設項目的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均未發生變動,則無需重新環評,但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信息。
具體請徑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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