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2021年6月30日貴廳下發《關于印發《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行業治理指引》的通知》,某企業經營成品油倉儲業務,不涉及煉化、化工生產業務,請問是否適用通知中的《廣東省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行業治理指引》?
是否需要編制VOCs深度治理手冊?
回復:
您好。
成品油儲油庫應按照《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0—2020代替GB 20950—2007)》制定深度治理手冊。
同時,建議按照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及相關行業排放標準要求,進行罐型和浮盤邊緣密封方式選型。
鼓勵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儲罐部件密封性檢測。
建議儲存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的浮頂罐使用全液面接觸式浮盤,開展內浮頂罐廢氣排放收集和治理。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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