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們是一家醫院,排污許可證要求廢水懸浮物監測頻次是1次/周,手工測定方法為(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請問我們能否使用水質測定儀進行監測。
我們不太懂專業知識,可以直接回復可以還是不可以嗎。
回復:
您好,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第5.2.1.7條規定,監測分析方法應優先選用所執行的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方法。
選用其它國家、行業標準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參數(包括檢出下限、精密度、準確度、干擾消除等)需符合標準要求。
尚無國家和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國家和行業標準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測定數據的,可選用其他方法,但必須做方法驗證和對比實驗,證明該方法主要特性參數的可靠性。
由于水質中懸浮物的測定已有國家標準方法《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而且水質測定儀測定水質中懸浮物不能滿足GB 11901-1989要求,故不能使用水質測定儀進行水質中懸浮物的自行監測。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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