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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71號)“推廣應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嚴格限制新建生產和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鼓勵建設揮發性有機物共性工廠。
”實驗室項目部分環節需要使用到一些有機溶劑,屬于高揮發物質,由于實驗室不屬于生產項目,而且實驗過程很難避免不使用有機溶劑,實驗室項目是否不屬于該條款的制約范疇?
回復:
您好!
對于實驗室項目,不屬于生產項目且必要情況使用有機溶劑,不屬于“推廣應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嚴格限制新建生產和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原輔材料的項目,鼓勵建設揮發性有機物共性工廠”條款制約范疇,但仍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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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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