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您好,近日在微信環保公眾號了解到貴廳有發布《通知》(粵環發〔2019〕2號)的補充通知(粵環函〔2021〕537 號),該補充通知中的“項目”是指粵環發〔2019〕2號提及的重點行業(包括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紡織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個行業)項目嗎?
還是所有行業?
通知提出“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審批時,應逐級出具VOCs 總量替代來源審核意見“,是指所有行業(例如鋰離子電池制造)涉VOCs新建項目也都需要總量替代來源嗎?
還是只針對重點行業項目呢?
回復:
您好,《廣東省生態環境*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環發〔2019〕2號)明確“新、改、擴建排放VOCs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總量替代制度,重點行業包括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紡織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個行業。
”各地可結合當地環境空氣質量、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對VOCs排放量大、活性高的項目參照重點行業有關要求執行。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