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請問:銷售給客戶的鉛蓄電池,在客戶使用過了保質期之后,電池廠商能否可以以“二手電池”的名義從客戶手中購買回來檢修維護,檢修維護后能滿足客戶要求的再以“二手電池”的名義銷售給客戶,檢修維護后不能滿足客戶要求的則報廢并處置給有資質的利用處置單位?
如果可以,在環保法規方面是否需要符合什么條件或要求?
謝謝!
回復:
您好,《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6.1a)規定,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除法律法規等規定以外,危險廢物應嚴格依法管理。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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