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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改建建設項目是指制藥、化工、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嗎?
本項目為C3761自行車制造,主要工藝為噴涂和磷化。
項目位于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進行改擴建過程中是否能新增生產廢水排放量,所在地管網均已完善。
回復: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上述規定并未對改建建設項目的類別進行限定,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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