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廣東某市擬建設一個20萬噸沿海的散貨碼頭,不涉及含有毒、有害、危險品等,該碼頭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已取得批復的情況下,其陸域建設工程僅剩倉儲能力,能否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第五條有關“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中關于“推進環評制度改革,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統一不再納入環評管理”的精神,豁免環評手續辦理,謝謝。
回復:
您好,本項目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五條規定,不納入環評管理。
謝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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