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隨著分析技術的不斷發展,污染物的測定方法也在不斷更新。
比如廢水中重金屬,現用較多的都是HJ700或者HJ776等精密儀器的方法,從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各種干擾因素對分析結果造成的影響。
但是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排放標準中并未列出污染物的新的分析方法,例如DB44/26,DB44/1597等。
對于新制定、修訂的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中均明確“本標準發布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但我省地標多數未見有此說明。
因此,想要咨詢,適用性滿足的新方法是否可以適用于日常的環境管理和執法監測,包括和排放標準比較進行的達標性評價?
回復:
您好,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 部令 第17號)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制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當采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制定適用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門制定的監測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時,若針對某一控制項目,尚無相應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時,可以在地方生態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相應的監測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在適用于該控制項目監測的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實施后,地方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將不再執行。
您反映的HJ700或者HJ776等新方法屬于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標準,可以適用于日常的環境管理和執法監測。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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