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現有一電池項目,環評審批時間為2007年,建設內容分兩期建設,一期項目于2016年完成驗收,現二期項目已建設完成準備申請驗收。
2021年6月新發布的《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 號),要求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 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
問題1:該電池生產企業是否屬于現有企業類別?
問題2:二期項目申辦竣工環保驗收時,是否需要對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開展竣工環保驗收監測?
回復:
您好。
問題1:《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發〔2021〕4 號) 明確“本通告所指現有企業、新建企業的定義,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相關術語和定義執行。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明確“3.16 現有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該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問題2:環保驗收技術要求請根據法律法規、環評及批復要求以及當時有效的標準。
標準的選擇參考所屬行業的環保驗收技術指南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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