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你好,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7年 第57號》》規定,《關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問題的復函(環函〔2014〕126號,2014年7月4日公布)》和《關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屬性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政法函〔2017〕573號,2017年4月17日公布)》文件已經被廢除,那么請問“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將會按照危險廢棄物流程來處理嗎,還是有最新的政策,不當做危險廢棄物來處理呢?
回復:
您好,《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6.1a)明確,任何不需要修復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或者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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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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