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公司使用的膠粘劑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溶劑型膠粘劑VOC含量限值。
請問,我司使用的膠粘劑是否屬于《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的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
回復:
您好,企業使用的膠粘劑,應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等相關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標準已明確為低VOCs的不屬于高VOCs范疇。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國家未明確相關標準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謝謝您的關注和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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