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二級保護區內
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請問跟據這條款, 碼頭做好雨污分流并通過環保驗收, 沖刷的雨水經市政管道排走, 單純裝卸沙石, 零排放, 沒有任何建筑物, 生產線及生活設施, 是否沒有違反以上規定?
回復:
您好。
二級保護區內碼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和《關于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凡從事危險化學品、煤炭、礦砂、水泥等裝卸作業的貨運碼頭應拆除或關閉”等相關規定。
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