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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暫行辦法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不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審核與管理。
但是在“三、指標來源”中又指出:(二)火電建設項目(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來源于本行業,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垃圾焚燒發電廠及生物質發電廠的總量指標可來源于其他行業。
請問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環評過程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是屬于垃圾處理場不適用于環發[2014]197號,還是屬于火電建設項目,適用于環發[2014]197號;如果適用,是否應該按照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來執行削減。
回復:
您好。
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第三條有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需取得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來源。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不屬于燃煤發電項目,無需按照《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進行區域削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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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轉自:廣東生態環境*互動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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