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國土自然部服務指南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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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9 16:53 上傳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五條“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第二十一條“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報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指南》。
三、受理機構
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
四、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需在國土資源部辦理新立采礦權、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礦山企業
(二)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編制的審批報告符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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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9 16:31 上傳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通過窗口報送方式提交材料。
企業(事業)法定代表人辦理的,應提交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企業(事業)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托書(原件1份,加蓋單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六、辦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報件和受理
申請人按照有關通知要求,持申請材料到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申報,窗口出具收件回執。
(二)部內審批
自然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三)辦理批復
評審后,主辦司局審查審批表,并予以公告。公告后,申請人到部政務大廳領取審批結果。
七、辦理方式
(一)新辦
1.申請受理。申請人按照有關通知要求,持申請材料到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申報,窗口出具收件回執。
自然資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2.評審。自然資源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3.結果審查與告知。評審通過后,評審結果在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待公示期滿后公告審查結果。申請人登錄網站進行查詢。
(二)變更
1.申請人提出變更與補證申請。涉及“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需重新編制方案。
2.政務大廳受理,接收補證申請材料。
3.主辦司局審查。評審通過后,評審結果在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待公示期滿后公告審查結果。申請人登錄網站進行查詢。
(三)補證
1、主辦司局在審查會上,向申請人發出送審論證意見。
2、申請人補充、修改后,直接向評審單位報送方案修改稿。
八、審批時限
在45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辦理過程中所需的聽證、測繪、現場踏勘、專家評審等不計入時限。
九、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審批結果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十一、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審查結果。
最新上報及辦理流程指南參照附件: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服務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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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轉自自然資源部,發布于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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